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的“等”,我们理解应当包括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明确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的行为规定为不良行为。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